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8月23日讯(记者朱国旺 郭文培) 继7月被国家药监局通告产品柴黄颗粒不合格后,8月20日,“黑榜”常客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再次“上榜”,原因同为产品柴黄颗粒不合格。

7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第45号)》也显示,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柴黄颗粒(200101)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需氧菌总数。

8月20日,国家药监局公示的25批次不合格药品名单中,标示为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柴黄颗粒(200101)依然在列。不同的是,此次通告又增加了1批次不合格柴黄颗粒(批次:200102),检品来源也不同。《国家药监局关于2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第55号)》显示,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柴黄颗粒(200101;200102)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需氧菌总数,检品来源为湖南鸿安鑫盛医药有限公司和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事实上,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并不仅有柴黄颗粒不合格。

譬如,2016年3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总局关于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36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54号)》显示,标示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宫炎片(批号:150704)不合格;2015年2月12日,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四季度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显示,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感冒清热颗粒不合格。

据悉,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78年,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等。

值得注意的是,企查查显示,今年6月1日,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棋、公司股东李桂芳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为14655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