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原眉山市人民医院院长王某民受贿案告一段落。王某民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而在涉嫌行贿的行列之中,不乏济川药业、国药控股等大型药企的子公司。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川1421刑初23号)显示,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民犯受贿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民,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大学文化,原眉山市人民医院院长,户籍地眉山市东坡区,捕前住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9月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民利用自己担任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院长及眉山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曹某、汪某2等人的财物合计241.7200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至2007年,王某民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药业有限公司眉山片区业务员曹某向市二院、市医院销售药物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曹某现金共10万元。

2.2005年至2012年,王某民为成都欧润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在市二院、市医院销售医疗器械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林某现金共5万元。

3.2005年至2013年,王某民为成都进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远山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良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甲在市二院、市医院销售检验试剂及医疗器械提供帮助,先后八次收受胡某甲现金共8万元。

4.2006年至2017年,王某民为四川盛通药业公司医药代表高某、莫某夫妇在市二院和市医院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二人现金共18万元。

5.2007年,王某民为成都奥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在市医院销售血球计数议上提供帮助,收受付某现金5万元。

6.2008年,王某民为四川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俞某在承揽市医院整体规划设计方案项目上提供帮助,2010年,王建民收受俞某现金5万元。

7.2009年,北京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标市医院外科大楼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后,该公司眉山片区负责人王某1为了与王建民搞好关系,为他的公司再承接市医院其他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提供帮助,两次以打牌铺底的方式送给王某民现金共2万元。

8.2009年至2014年,王某民为成都志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汪某2在市医院销售医疗器械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汪某2一套购价86.8048万元的房屋和一个购价10.8万元的车位。案发后,该房屋及车位被监察机关查封。

9.2010年至2019年,王某民为四川峨眉仙山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2在市医院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收受王某2现金2万元。

10.2011年,王某民为四川康贝尔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承揽市医院外科大楼建设项目洁净手术室净化工程装修及设备采购上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王某民收受曾某现金1万元。

11.2011年至2012年,邓某以四川五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市医院信息系统电子设备采购项目,为了感谢市医院院长王某民在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邓某送给王建民现金2万元。

12.2011年至2013年,胡某乙等人以重庆市康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市医院多层螺旋CT机采购项目,为了感谢市医院院长王某民在采购过程中提供的帮助,胡某乙等人将一半的销售利润1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11524万元)送给王某民,王让胡暂时为其保管。案发后,监察机关对该款予以扣押。

13.2012年,王某民在推举张某1担任市医院副院长的过程中对张予以支持,收受张某1现金3万元。

14.2015年,王某民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南片区销售代表杨某2在市医院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收受杨某2现金1万元。

15.2019年9月5日,眉山市监察委通知市医院纪委书记将王某民送至监委谈话期间,王某民交代了监委已掌握收受汪某2房屋及车位的事实。后监委在调查期间,王某民交代了监委未掌握的收受胡某乙的美元及莫某等人所送现金的事实。2019年11月26日,王某民之妻张某甲为其退缴62万元到仁寿县财政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民系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1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民收受行贿人胡某乙11.6万美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9月5日起执行至2023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民的违法所得62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对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成都市锦江区静秀路55号14幢12楼1206号房屋及车位、1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115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事实中,行贿者提到了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康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家公司。即2011年至2013年,胡某乙等人以重庆市康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市医院多层螺旋CT机采购项目,为了感谢市医院院长王某民在采购过程中提供的帮助,胡某乙等人将一半的销售利润1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11524万元)送给王某民,王让胡暂时为其保管。2015年,王某民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南片区销售代表杨某2在市医院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收受杨某2现金1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重庆市康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药集团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药控股”,HK.01099,中概股。SHTDY)。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009年9月23日在香港上市(股票代码:01099.HK)。作为中国药品及医疗保健产品分销商及领先的供应链服务商,公司拥有并经营药品分销网络。

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川药业”,600566.SH)全资子公司。

济川药业是1996年经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6]373号文件批准,由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6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7年1月22日取得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1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1]48号文核准,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4,000万股。2015年2月26日,公司中文名称正式由“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据界面新闻报道,济川药业日前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济川药业实现营收69.4亿元,归属净利润16.2亿元。全资子公司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营收549953.13万元(约55亿元),净利润157462.85万元(约15.7亿元),是业绩主要贡献者。随着营收的增加,济川药业的销售费用也在直线上升。2019公司营收69.4亿元,销售费用达34.5亿元,销售费用接近一半的营收。具体来看,其市场推广费比重较大,金额约为20.7亿元。

事实上,从2012年开始,济川药业的销售费用已经连续8年居高不下,每年的销售费用都会接近或超过当年一半的营收。具体来看,2012年营收19.2亿元、销售费用10.6亿元;2013年营收24.48亿元,销售费用13.83亿元;2014年营收29.86亿元,销售费用16.46亿;2015年营收37.68亿元、销售费用20.45亿;2016年营收46.78亿,销售费用25.07亿元;2017年营收56.42亿元,销售费用29.41亿元;2018年营收72.08亿元,销售费用36.64亿元;2019年营收69.40亿元,销售费用34.49亿元。

4月24日,业界流传的一份医保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国家医保局将合理利用相关部门打击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执法成果,通过企业承诺和契约管理,采取适当的失信惩戒措施。此外,医药企业在承诺杜绝商业贿赂及操纵市场行为的同时,还要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

6月5日,国家卫健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对查实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