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1日讯 近日,为加快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鼓励更多的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同比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分为基本目标任务和奋斗目标任务。考核分为两部分:

一是对各市(州)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激励或约束;

二是对各市(州)当年达标天数率、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视改善情况给予激励。

值得关注的是,省级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共1.5亿元,其中: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占比70%,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占比30%。

在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方面,采取“等额预分、次年清算 、据实考核、分档扣收、等额扣罚”方式处理。

——每年初,省财政将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等额预分配到各市(州)。

——次年初,由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已达标市(州),在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波动范围内的,全额奖励预分配部分;超出波动范围且变差的,扣收激励资金预分配部分的40%。未达标市(州),按目标达成情况按比例奖励或扣收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预分配部分,并按照扣收额等额扣罚地方财力。

——扣收、扣罚资金继续统筹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激励。

在同比改善激励资金方面,按照“等额预分、次年清算,据实考核”方式处理。对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励。

——每年初,省财政将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等额预分配到各市(州)。

——次年由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根据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州)应得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