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一起“福袋”价格欺诈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福袋”内货品远低于其标价,网店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故判决经营者应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BH

2018年“双11”期间,王某在某网店花费949元,购买了一个“男装超值幸运福袋(款式随机)”。该“福袋”的销售页面醒目标注了“¥2399”字样,承诺福袋内产品价值均高于2399元。

但王某收货后开袋发现,“福袋”里的商品为一件售价仅为799元的大衣。他认为网店经营者将低价大衣包装成高价“福袋”进行销售,实施了价格欺诈,故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该网店经营者在“双11”期间将售价799元的大衣以“超值幸运福袋”的形式销售给王某,远远低于其承诺的“福袋”价值,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价格欺诈,应当予以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