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彪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火锅店用手机点餐,发现“纸巾”被设置成“必点”项,且没有事先告知用餐者。该局执法人员到店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关于“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这家火锅店要求用餐者“必点”纸巾,属于典型的强制搭售行为。强制搭售并非什么新花招,日常消费过程中经常遇到,比如,办理会员默认自动续费,4S店买车被强制办理车贷、保险并收取一定的金融服务费,网上预订机票被搭售住宿券等。曾有消费者组织就捆绑搭售问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8%的被调查者称曾有过被捆绑搭售的经历,86%的被调查者认为捆绑搭售的商品或服务对自己来说没有多少价值。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地方法规中,都有对捆绑搭售行为的禁止性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也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既然许多消费者并不认可商家的捆绑搭售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那么何以仍有不少商家搞这种事呢?事实上,我国法律禁止的是强制搭售行为,而对于非强制性的搭售行为并不干预。从营销学角度看,搭售作为一种共生营销手段,是有其市场存在价值的,若应用得好,能够降低销售成本,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抗风险能力,可收1+1>2之效。如果运用失当,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给商家自身制造麻烦,收到负面市场效果。

当然,最严重的负面效果是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惩处。除上文提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条款可以规制强制搭售行为。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若商家进行捆绑搭售时设定了一些附带条件或故意隐匿一些问题,迫使或诱导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某种有损其利益的协议,那么这就涉嫌强制搭售,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消费者权益因此受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渠道主张权益。

不过,现实中,由于消费者被强制搭售遭受的损失一般都不大,而且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常会面临举证难、付出时间成本大等问题,他们缺乏维权积极性、主动性。这种情况会纵容不法商家,致使市场上的强制搭售行为普遍存在,在许多行业屡禁不止。而伴随互联网技术融入各行各业,通过技术手段变相强制搭售的问题愈发凸显。

基于此,无论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还是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更有效率、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都应加强对强制搭售行为的监管。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配套细则,加大对强制搭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维权的法律途径,提高维权的便捷性,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让消费者都愿意主动维权。可以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消费者都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强制搭售这种违法行为将越来越难以实施。面对这种情况,商家当有所醒悟,若依然故我还要玩强制搭售,早晚会搭上自家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