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晨报-鲁中网8月15日讯(记者 王丽 通讯员 张景峰 王淇) “我的业务合作单位拖欠了我们公司一年多的供货款,微信中,有业务合作单位员工要求供货、签合同的表述,这个能作为证据进行保全吗?”近日,淄博一机械加工厂的负责人急匆匆来到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咨询。

原来,这家机械加工厂是淄博一家小规模民营企业,长期向一家大型机械总装公司供应零部件。其间,双方订有数份合同,内容大同小异。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是货物、发票到后支付货款。长期以来,双方合作愉快,淄博这家机械加工厂供货后,大型机械总装公司均按照约定及时付款。但自2019年6月至今,大型机械总装公司在收到零部件后,均以业务员更换、领导更换为由一直未与淄博这家机械加工厂结账。由于淄博这家加工机械厂与大型机械总装公司的联络人日常以微信沟通业务,因此二人的聊天记录中记载着关于双方之间供货、合同、对账函的相关内容。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淄博这家机械加工厂的负责人急匆匆赶到淄博市鲁中公证处,想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为自己维权固定和保全证据。

接公证申请后,淄博市鲁中公证处的公证员前往淄博这家机械加工厂所在办公地点上门服务,严格按照公证程序,为机械加工厂办理了自2019年6月份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并及时为申请人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目前该公证书已经由申请人提交法庭,成为这家机械加工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据。

据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公证员介绍,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又兼有收付款功能,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使用人通过软件进行交流信息、商谈业务等活动。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互动性、内容连贯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目前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的一种。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关键要看看微信聊天内容是否清楚明了,微信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包括核实微信绑定手机号与手机持有人是否为本人,对保全微信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文字及摄像记录,对聊天内容中涉及借款或交易方面的关键文件、文字或图片进行下载、拍照等。”公证员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