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6月8日下午,酒鬼酒发布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宣布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6月5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933.666624万元为基数,按照2013年1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驳回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据公告披露,2014年1月27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4-01),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1 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况。

2014年4月9日,本公司发布的201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4-05)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资金的进展情况;2015年11月25日,本公司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52),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情况;2018年8月15日,本公司发布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34),披露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