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介绍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情况 统一裁判尺度 稳定合理预期(权威发布)

本报记者 魏哲哲 《 人民日报 》

( 2020年05月20日 11 版)

5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应邀介绍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

刘贵祥介绍,疫情发生以来,最高法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遇到的实际困难。一是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服务党和国家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及时制定司法政策,统一涉疫情纠纷案件处理的裁判尺度,引导和稳定社会对司法的合理预期;三是持续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致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刘贵祥说。

发布会上,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了23条具体的指导意见。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存在合同违约等情形,影响了上下游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林文学表示,这是指导意见(二)着力解决的问题。从法律上看,产业链和供应链就是一系列合同,因此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就是维护合同的效力,保障合同的履行,“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指导意见(二)用4个条文作了规定,总的要求是鼓励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林文学说。

疫情不仅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学习和生活。例如,疫情发生之前签订的线下教育培训合同,因为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无法按照原定方式履行的情况大量出现,能否通过线下改线上、改期等方式变更合同,以及家长能否退班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的关注焦点。刘贵祥对此回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对可以替代性通过线上培训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一些特殊培训班,比如艺术类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无法达到预期培训效果的,对于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要支持,对于请求退还已经预缴的培训费或者定金等,人民法院也要支持。

同时,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指导意见(二)进行了专门规定。刘贵祥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用父母支付宝、信用卡支付的,显然和他的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家长不追认,属于无效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支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