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郭敬明、于正等对抄袭事件的道歉,使得“抄袭”、“洗稿”成为热门话题。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指出,“洗稿”现象的存在不仅损伤了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更暴露了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短板。

她建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洗稿”明确列为侵犯版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洗稿”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出台查处“洗稿”行为的专门性规定;完善“洗稿”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加大对“洗稿”行为和相关主体的惩治措施。

现状:“《著作权法》在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上困难重重”

彭静分析称,内容产业依托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很多优秀的内容作品从线下、到互联网,“内容点击10万+”日趋成为自媒体生存的丛林法则。

在此驱动下,通过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内容篡改、语序调整、结构重塑和表达转换,将他人作品“包装”为自己原创作品的“洗稿”现象开始频繁发生。

其实,早在2018年国家版权局就曾约谈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严禁洗稿、歪曲篡改标题。今天(3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百度输入“洗稿”,随之出现“洗稿教程”、“洗稿软件下载”、“洗稿者推荐”等软件、链接。

洗稿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彭静认为,法律对原创者著作权保护不完善。

她在提案中分析,目前我国对“洗稿”行为进行规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按照“思想与表达分离”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作者对思想的表达,而“洗稿”者正是利用了这一法律漏洞,在文字表达上下功夫,力求与原创作品之间在文字表述上达到90%以上的差异,使得《著作权法》在“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上困难重重。

此外,网络运营平台对作品审理不力也是一个原因。提案中指出,“洗稿”行为主要利用技术采集原创作品信息,并自动批量进行“移花接木”抄袭,并且通过网络进行广泛传播。平台依赖传统的查重技术对作品原创性进行检测难以有效实现预防。从具体监管措施来看,现有平台监管主要依赖用户投诉合议、平台核查和封号处理等措施,这些“自律机制”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建议:完善“洗稿”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

彭静建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洗稿”明确列为侵犯版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洗稿” 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立法部门完善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方法,增加“洗稿”的条文规定,确保“洗稿”行为有法可依。

此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总结我国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查处“洗稿”行为的专门性规定,明确查处“洗稿”行为的责任部门、查处方式、具体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同时,必要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对“洗稿”行为进行认定,并加强社会公众对洗稿行为的规范监督,以确保查处的程序正当和结果公正。

由于“洗稿”行为具有随时性、隐匿性等特点。彭静在提案中表示,应在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和助力原创者维权的基础上,强化互联网行业对“洗稿”行为的自律性监管,强化宣传“洗稿”行为的违法行为,完善“洗稿”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加大对“洗稿”行为和相关主体的惩治措施,做到对“洗稿”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此外,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专业性,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建设,统一“洗稿”行为的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