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11月4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裁判文书网查阅发现,10月13日,健合(中国)有限公司在一起以劳动者未经公司书面审批同意下属擅自代表公司经销商与零售商签署保底销售模式协议,构成重大违纪为由开除的劳动纠纷二审案件中败诉。

根据判决书披露,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2日,王淑宁到健合公司处工作。2017年10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淑宁岗位为办事处经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应严格遵守健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019年5月6日,健合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员工解聘审批表》上,书面同意解除王淑宁的劳动合同。5月8日,健合公司向王淑宁下达《重大违纪告知函》,称王淑宁未经公司书面审批同意下属黄某某擅自代表公司经销商与零售商签署保底销售模式协议。该行为违反《健合(H&H)集团奖惩管理制度-中国区(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条重大违约行为第(二)项第1.5点规定,构成重大违纪。5月10日,公司向王淑宁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5月15日发出《补充说明》,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调至2019年5月25日。

另查明,黄某某系王淑宁下属,健合公司以黄某某未经公司事先流程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经销商与零售商签约,导致公司面临重大费用风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黄某某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后健合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2019)粤0112民初8237号民事判决,认为健合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判决健合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31564.94元。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民终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一审法院认为,2009年7月2日,王淑宁到健合公司工作,后双方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即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王淑宁离职前的岗位为办事处经理,黄某某为其下属。2019年,健合公司以黄某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代表公司经销商与零售商签署保底销售模式协议为由向黄某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但根据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均认为黄某某签订协议,获得了其上级主管、大区总监、总渠道负责人及中国区销售总监的批准或认可,且从黄某某之前的工作情况看,健合公司从未对黄某某代表经销商从事具体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提出异议,也从未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类似签约行为必须事先得到中国区财务总监的书面或系统流程审批才算是得到公司审批。故认为健合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其解除与黄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而王淑宁作为黄某某的上级主管,健合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事先知道黄某某的签约行为,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王淑宁对黄某某的签约行为已向其上级大区总监、总渠道负责人及中国区销售总监汇报,并得到批准或认可,且健合公司提供的公司规章中未明确此类签约行为必须事先得到中国区财务总监的书面或系统流程审批,故健合公司以王淑宁未经公司书面审批即同意黄某某擅自签订协议,属重大违规为由,解除与王淑宁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随即判决,被告(另案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另案被告)王淑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93080元;二、驳回原告(另案被告)王淑宁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另案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