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而扩大居民消费无疑是刺激经济的重要手段。由此,发放消费券成为各地政府刺激消费快速恢复的一种有效手段。

比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放16.8亿元消费券,在杭人员可从支付宝首页专区入口或支付宝搜索“杭州”进入申领,南京、合肥、广西等多地也与支付宝合作发放消费券;青岛城阳区政府通过官方APP“爱城阳”,以摇号的形式面向全区居民发放1000万元的微信电子消费券……

就在广大民众沉浸在不掏自己腰包就能消费的喜悦中时,学界专家对于地方政府选择单一互联网平台发放公共性很强的电子消费券这一做法提出了质疑。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表示,一项公共政策,应该对所有市场主体是公平开放的。公权和私权都可能被滥用,都不可被滥用,危害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显然,各地政府选择单一平台发放财政资金支撑的电子消费券,容易造成限制竞争,这种限制竞争的做法应该明确反对。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发放消费券的来源是财政收入,其发放流程应严格遵守法律。经济生活中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但这种干预不能影响竞争的公平性,而应基于合理、客观、公正的标准,且普遍适用于市场所有竞争者,不应破坏竞争者之间原有的力量对比。如果政府指定单一互联网平台合作,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涉嫌行政垄断。政府只与单一平台联合发放消费券,将明显使这一平台的市场力量增强,而其它平台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不仅如此,这种指定将给被指定平台带来市场支配地位,后者有可能利用这一地位从事滥用行为,比如降低服务质量,变相进行一些收费,或增添一些其它负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法制日报刊载的《发放消费券刺激经济,好事更要好好办》一文指出,发放电子消费券与单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合作的方式,不仅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和障碍,也限制了商家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商家不与某个互联网平台合作,就无法享受政策红利。《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可以说,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事先对消费券发放进行过公开招投标,或者没有通过招投标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就指定消费者通过特定企业获取消费券,可能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或违反《反垄断法》,涉嫌行政垄断。各地在发放消费券时,应该秉持开放的态度,让更多的平台企业、商家平等参与,充分便利消费者,把好事办好。

如何保障不同平台公平进入电子消费券发放领域。许光耀建议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发放通用的消费券,不限定平台,由消费者选择使用哪一种平台,这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让各大平台互相竞争,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升级,这比指定单一平台更能兼顾实惠和公平。二是如果存在技术难题,无法实现多种平台的兼容,则可采用招投标方式。

对于电子消费券的使用者,商家和消费者对于多地选择单一平台发放电子消费券有何看法呢?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随机采访了某互联网平台上的一个商户。该商户告诉记者,就电子支付而言,微信和支付宝都很便捷,用户量也都非常大,但是他的店入驻的平台仅能使用这二者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如果某地政府发放电子消费券恰恰选择了与另一种支付方式密切相关的平台,那意味着他的店享受不到这个地方的电子消费券带来的消费流量。该商户反问记者:“您觉得公平吗?”

对于上述问题,刚刚领到电子消费券的王女士对记者说:“我经常使用的购物平台,很多都只提供支付宝和微信两种支付方式中的一种。我也发现,我更习惯使用哪种支付方式,就会在消费时更多地选择能够使用这种支付方式支付的商户。联系到电子消费券,选择单一平台发放,的确存在问题。”

王女士还表示,有些老人出于种种原因不会或不习惯或不愿使用移动支付方式,手机使用也不熟练,发放电子消费券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一群体的需求。

消费券的发放既要考虑效率,也要考虑公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地方出台政策要让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受益,真正把好事办好。

事实上,围绕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各地政府出台什么样的政策,都充分反映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电子消费券发放如此,其他事务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