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12月14日下午,庄园牧场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下属全资子公司青海圣亚高原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圣亚”)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生罚[2020]7号)。

据悉,青海圣亚与自然人孙某签订《有机肥水还田处理承包合同》,约定青海圣亚将养殖场处理后的牛尿有机肥水通过架设水泵管道与灌溉渠水混合的方式排放到其承包的流转土地进行农用耕地施肥还田,并由其全权负责农用耕地地头施肥还田退水工作。

2020年10月1日,青海圣亚按照惯例向承包商孙某电话通知,拟进行牛尿有机肥水排放,得到对方肯定同意的答复后,于当日晚间通过架设的水泵管道排放牛尿有机肥水至灌溉渠,与灌溉渠水混合后排放到其承包的流转土地进行农用耕地施肥还田。

2020年10月2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的牛尿有机肥水因孙某疏忽未安排人员持续值守,导致部分牛尿有机肥水通过灌溉渠退水口外泄。青海圣亚已于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已停止施肥还田。

对此,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青海圣亚的上述牛尿有机肥水通过退水口外泄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生罚[2020]7号)。

决定书提到,我局于2020年10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私设暗管,利用暗管排放养殖废水。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另据公告披露,青海圣亚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于2020年12月14日足额缴纳了罚款10万元。青海圣亚已于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已停止施肥还田,为防止牛尿有机肥水可能发生再次外泄的风险,承包商孙某已按环保监管部门的建议,采取汽车拉运形式将牛尿有机肥水拉运至耕地还田区域。

青海圣亚已按照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实施全面整改,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成立专项自查小组,全面自查环保风险隐患,组织牧场全员对牧场雨水系统、刮粪板、干湿分离机、氧化塘等进行细致排查,严格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内部组织专项总结和培训,后续加强子公司奶牛养殖有机肥水排放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