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0日电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10日消息,上海市发改委等五部门近日制订《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上海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具体来看,《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上海市销售和使用,符合上海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明确,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用户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上海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还应当符合:已在上海市落实一处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个人用户名下没有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没有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上海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使用上海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办法》提到,按照上海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

专用营运额度不得随车过户转移。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仅限于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得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据悉,《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专用牌照额度的,继续按照上一轮新能源汽车的购买程序和条件办理。(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