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6月30日讯 (记者 张润琪)自2016年闯关创业板IPO失利后,日前,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华纳药厂”)再度向上交所提交了科创板上市申请。

华纳药厂披露的招股书显示,2019年营收、净利润增速出现疲软态势,且销售费用率连续两年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同时,其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值,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平均值。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函华纳药厂,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营收、净利润增速下滑 销售费用占营收四成以上

招股书显示,华纳药厂主营业务为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8年、2019年虽然营收、净利润呈上升趋势,但2019年开始,两者增速出现下滑。

数据显示,华纳药厂2017年至2019年营收分别为3.75亿元、6.13亿元、8.25亿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增长63.59%和25.64%;净利润分别为0.6亿元、0.88亿元、1.16亿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增长48.08%和23.72%。

与此同时,华纳药厂销售费用却从2017年1.14亿元增长至2019年3.72亿元,销售费用率从30.29%增长至45.07%。对此,华纳药厂给出的解释是,“2018年期间费用率较2017年增长较大,主要系“两票制”政策实施后,公司主要销售模式由招商代理模式向主渠道配送模式转变,产品销售价格提升,同时公司自主推广承担的销售费用增长所致。2019 年公司主渠道配送销售模式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致使销售费用进一步提升;同时,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导致研发费用增加。”

来源:招股书

值得一提的是,华纳药厂2018年、2019年的销售费用率高于其招股书中同行业公司的平均数值。

另外,记者注意到,华纳药厂销售费用的主力是市场推广费中的学术推广费。数据显示,华纳药厂2017年至2019年市场推广费分别为0.98亿元、2.48亿元、3.55亿元,占销售费用比例分别为86.38%、94.45%、95.43%,占营收比例26.16%、40.47%、43.01%;其中,学术推广费0.91亿元、2.31亿元、3.22亿元,占销售费用80.51%、87.98%、86.51%,占营收比例24.39%、37.69%、38.99%。

来源:招股书

与上亿元的销售费用形成明显对比的,则是华纳药厂的研发费用。招股书显示,华纳药厂2017年至2019年研发费用分别为1519.62万元、2561.53万元、4542.64万元,占营收比例4.05%、4.18%、5.51%。

通过招股书可以看出,华纳药厂研发费用中“委外服务费”大幅度增长,从2017年513.63万元上涨至2019年2297.56万元,且占比从33.80%上涨至50.58%。

来源:招股书

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值、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平均值

招股书显示,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华纳药厂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0.98亿元、1.38亿元和1.92亿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60%、18.83%和 22.50%。同时,华纳药厂2017年至2019年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87次/期、1.56次/期、1.48次/期,低于同行业平均值2.94次/期、2.76次/期、2.85次/期。

对于存货周转率低的现状,华纳药厂表示,主要原因为公司的胶体果胶铋干混悬剂、胶体果胶铋胶囊、泮托拉唑钠肠溶片、吗替麦考酚酯分散片、多库酯钠片等主要产品采用的是自产原料药进行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同时公司为应对销售规模的持续增加,增加了存货的备货量。华纳药厂还称,“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均处于合理水平,且与公司业务模式、经营现状相匹配。”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情况 来源:招股书

除了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平均值外,华纳药厂的负债率更是连续三年高于同行业平均值。数据显示,华纳药厂2017年至2019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8.72%、37.40%、35.03%,呈现下降趋势,但是仍高于同行业平均值,上述三年间该项平均值分别为29.07%、30.13%、31.93%。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 来源:同花顺、招股书

卷入三起纠纷案上被告席 “健胃消食片”曾被抽检不合规

记者注意到,华纳药厂IPO的同时,还涉及一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以及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招股书显示,2019年8月2日,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华纳药厂(被告一)、大连中信(被告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 ZL200510083517.2(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专利。同时,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华纳药厂(被告一)、大连中信(被告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 ZL200510068478.9(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专利。

2020 年 5 月 22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沪 73 知民初 607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沪 73 知民初 6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纳药厂与大连中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发明专利 ZL200510083517.2和专利ZL200510068478.9的侵害。

上述两起案件判决,还均包括了华纳药厂与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不过,截至此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华纳药厂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 知民初 607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沪73知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在两月前,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丘鸿禧店(被告一)、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二)及华纳药厂(被告三)制造并销售与原告知名商品“江中”牌健胃消食片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健胃消食片,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华纳药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产品,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截至此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与江中药业的案件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华纳药厂此前生产的健胃消食片因不合规被食药监局“点名”,值得一提的是,该事项并未在招股书中披露。

2018年10月19日,江西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抽检信息称,33个品种51批次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及含量测定。其中,包括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胃消食片,不符合规定项为“检查-重量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