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讲堂”第三课开讲,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视频中详细介绍了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月6日以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围绕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复工复产、鼓励公益捐赠、支持防护救治等重点工作,先后出台了5项所得税支持政策。

“支持防护救治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规定,两类人群可以享受支持防护救治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叶霖儿说,第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的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的补助,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第二类是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对于第一类人员范围之外,参与政府布置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叶霖儿还对其他4项所得税支持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关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此次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更加优惠,不受此前设备单位价值的限制。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名单后,税务部门将点对点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项)四大类。值得注意的是,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关于鼓励捐赠的所得税政策。单位组织员工统一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银行支付凭证等享受扣除;个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还可以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按代开发票金额预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暂由1.5%降至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