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视频与短视频的冲突加剧。此前,腾讯视频等70余家影视机构联合发布《倡议书》,直指短视频内容侵权,4月23日,李冰冰、杨幂等500多名艺人加入声讨短视频的行列。《倡议书》分为五部分,第一条就要求短视频平台即日起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

这无疑将对短视频平台内容创作空间造成冲击,目前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存在大量的影视类短视频,主要集中在吐槽、解说等领域。“过去很长时间,长视频的内容依靠短视频导流、分享、转化,双方还是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没想到转眼就翻脸了。”一位影视类短视频创作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原本是资本之间的较量,影视博主却成为博弈的筹码,“有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感觉”。

那么,长视频和短视频平台为何会走到现在?

影视博主的期待

孙行(化名)从影视行业转行做电影解读已经一年多了,目前他在抖音平台累计收获了500多万粉丝。过去一年中,孙行最常做的工作就是与版权片方合作,获得其授权在抖音平台制作二次创作的内容,为其引流。

他告诉记者,每一条视频需要经过找热点、选片、看片、写文案、视频剪辑等一系列流程,仅文案创作时间就需要1至2天。

“目前短视频平台的影视二次创作属于群雄混战的阶段,单纯的视频剪辑门槛很低,一个人一天可以生产十几条视频,但是高质量的作品一定是依靠团队和专业人员来完成的。”孙行表示,单纯的剪辑号创造的价值很低,就是把视频里的高光部分剪辑、切条,因此这类账号很难积累粉丝。

在上述《倡议书》发布后,很多朋友也来与孙行探讨商量,但他始终认为,二次创作的影视内容不会被完全禁止。“目前就是平台和版权方之间的角逐,这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对于影视内容的二次创作来说,这部分内容是有市场需求的,那么未来一定会有一个合理存在的方式”。

“长视频网站也曾经历过版权混乱的时期,哪一家平台在成立之初没涉及过侵权?这需要一段时间过渡,未来短视频平台的影视创作肯定会趋于正规化。”他认为,此次长视频平台等集体发声,缘于其流量正在被短视频蚕食。过去几年长视频平台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亏损的背景下抢夺流量,但现在短视频平台的二次创作让更多的人看到了更有趣的影视内容,冲击到长视频原有的内容格局。

长短视频关系转折

长视频的内容制作方宣发越来越依赖短视频。“事实上,过去几年,短视频平台一度成为影视行业宣发的第一阵地。”一位业内制片人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新剧宣发的费用中,抖音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板块,每一部新剧都会有一个官方抖音号,比如最近热播的《小舍得》抖音账号有75万粉丝。

“《你好,李焕英》和《西虹市首富》我都是先在抖音上看到片段后觉得有趣,才进一步去看完全片的。从某种程度来说,短视频的预告片、解说和精彩片段的呈现,确实起到了引流作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过去几年,影视作品《长歌行》《巡回检查组》《鹿鼎记》《悬崖之上》《我和我的祖国》《乡村爱情13》等作品都在短视频平台有过官方宣传动作。

“长视频和短视频本是双赢格局,在内容上相互促进、相互引流。”朱巍表示。

那么,长视频等方面为何要走出“蜜月期”,挑起纷争?

“从收入构成来看,长视频的主要收入来自会员收入和广告收入两大板块。一方面,主流长视频平台会员总数破亿后,增速明显放缓,2020年以来,爱奇艺、腾讯视频相继宣布提高会员付费单价,以维持收入增长;另一方面,短视频用户时长自2019年就超越长视频,2020年,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18亿,人均单日使用时长已经达到了110分钟。流量为王的当下,广告资源向短视频平台倾斜。《2020中国互联网广告数据报告》显示,2020年短视频广告增幅达106%,远超长视频广告25%的增幅。”一位传媒行业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版权之争白热化

横在长短视频之间的争议就是版权。

《倡议书》发布后,知名编剧汪海林在微博公开表示,“我的态度是,短视频网站如果尊重著作权,在平台收益中拿出相当一部分给到制片方,是可以合作的。斗争方向是争取版权衍生作品的收益权,而不是长短之争,能利益共享,我们就合作,不共享我们就斗争,不在于你是长视频还是短视频”。

“我跟很多演员、制作人都沟通过,大家都很喜欢短视频的方式。但二次创作也应有尺度,目前仍有很多不良机构,为了个人利益,去做搬运、切条视频,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快速敛财,实际真正拥有版权的人没有享受到任何收入。这是未来应该规范的。短视频创作者是想购买版权的,但是怎么买?跟谁买?会不会是天价?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问题。”孙行表示。

“按照《著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有搬运工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视为侵权行为。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目前我国新《著作权法》已经出台,即将正式实施,其中对合理使用版权也有明确的规定。”朱巍表示,文艺批评、文艺评论时可以适度地引用他人作品,比如一部电影120分钟,评论视频只用了3分钟,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征求他人同意、不付报酬。要保证创作者二次创作的权利,但如果只做“搬运工”,那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版权保护不能绝对化,版权保护和版权开放就像鱼和水的关系,水活,鱼才能活。而这个相对的平衡就是不能过度挤压合理使用的空间,尤其是短视频时代的到来。”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方兴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分两个方面来看影视版权保护,照搬、照抄长视频,并以此牟利,这毫无疑问是侵权的,但是对于UCG的内容,一般的大众用户分享、评价、研究、欣赏少量使用了影视版权,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当然,这里面可以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框架,来确定这个量的程度。既不能妨碍普通大众的正常分享,也不能实质性侵犯版权人的利益。因为短视频时代,作为新的主流传播模式,合理的分享,实际上反而有利于影视版权利益。总之,不应该一刀切地绝对化,过度保护既侵害社会的合理使用权益,也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如果互联网巨头以版权名义作为竞争手段,推动过度保护,就属于滥用知识产权,反而有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记者 谢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