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

一是建立目录清单。将给予回扣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

二是企业承诺。要求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作出守信承诺。

三是信息记录。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失信信息。

四是信用评级。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失信等级,动态更新。

五是分级处置。分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六是信用修复。鼓励企业整改,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指导意见》明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