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月1日讯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我国首部资源税法于今日施行,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也于同日实施。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资源税法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

资源税是我国重要的地方税种,涉及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五大类税目。今年1月份至7月份,我国资源税收入为1023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表示,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

比如,在资源大省山西,为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应采尽采、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30%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表示:“资源税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资源税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税率形式,使资源税能够更好反映资源价格的市场变化,更好发挥税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促进资源集约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