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7月28日上午,ST威龙发布上交所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珍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以及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公告。

根据公告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包括公司多次违规提供大额担保、公司未按期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按时归还。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珍海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行政总监王绍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而在另一份公告中,针对公司公章使用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导致公司多次违规对外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且未按期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

上交所认为,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淑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玉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田元典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淑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玉磊虽应对各自任期内发生的1.67亿元、0.84亿元违规担保承担相应负责,但考虑到公司违规担保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王珍海私自使用公章对外签署担保协议所致,相关违规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姜淑华和刘玉磊在发现及履行制止、报告等勤勉义务方面存在一定客观困难;时任财务总监田元典对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按时归还一项违规负责,且其协调督促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归还募集资金,最终未造成募集资金实际损失。据此,可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玉磊、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淑华、时任财务总监田元典予以监管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