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问题的通知》,对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作出进一步明确。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已建成的商务公寓、宿舍项目,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通知》提出,近年来,一些商务公寓、宿舍项目通过不同途径反映其要求使用管道燃气的诉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管道燃气普及工作,市领导多次指示要尽快提高深圳市管道燃气普及水平。为落实《深圳市燃气条例》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商务公寓、宿舍建设项目配建燃气管道设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新建商务公寓、宿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考虑项目用能方式,如需使用燃料,应当将燃气管道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依程序申请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单独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包含燃气工程的内容。

二、《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已建成的商务公寓、宿舍项目,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中,未改变建筑功能结构的,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依程序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改变既有建筑功能或结构的,应按规定完成功能变更手续或重新申领工程规划许可后,再依程序申领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

通知网址链接:http://zjj.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8563951.html

【记者】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