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2月25日上午,微博用户“茅台900元真不算高”发布消息,称已向国家信访局实名举报茅台集团利用其全资子公司习酒公司与上市公司贵州茅台同业竞争,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中小公众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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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其在举报书中表示,茅台集团违背贵州茅台上市时不搞同业竞争的承诺。2001年7月24日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就“同业竞争”有如下说明和承诺:

5-1-64页:“习酒公司生产的是系列浓香型白酒,市场定位为面向普通消费者,从事的是与本公司相似的业务,但鉴于目前本公司主要生产以贵州茅台酒为主的高中档酱香型白酒,面向中高收入的消费阶层,与上述公司产品在香型、酒精度数、价格、消费群体上有很大差异,因此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5-1-68页茅台集团承诺:"不以直接或任何间接的方式从事任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子公司也不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和活动。"

5-1-128页:"习酒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属本公司关联企业,生产销售同一种香型白酒势必造成本公司与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其酱香型酒生产经营性资产收购后,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但现状是:习酒公司绝大多数产品都是酱酒,与贵州茅台在香型、酒精度数上完全一致,且价格、消费群体也面向中高层消费,已构成明显同业竞争。习酒2020年销售额103亿元,更拟在"十四五"期间扩产到近五万吨,可以说与贵州茅台的同业竞争将愈演愈烈。

其还提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竟争。

综上,茅台集团作为贵州茅台控股股东,违背上市承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禁止同业竞争相关法规,明目张胆大搞同业竞争,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中小公众股东的利益!请国家信访办明查事实,追究责任,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