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商“二选一”问题频频发生。电商平台爱库存日前对外通报,已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机关实名举报某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再次将这一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二选一”一般认为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以明示或者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自己的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否则不能获得这一平台的政策优惠和资源支持。

《电子商务法》颁布近两年,但“二选一”问题依然屡禁不止,这将带来哪些影响?多位专家在日前举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研讨会”上表示,“二选一”这类不公平竞争从整体上压缩了电商平台消费规模,拉低了网购存量,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消费体验。长此以往,商家只能让自己的发展之路越走越窄,严重阻碍了电商行业的创新发展道路。

平台不能限定消费者选择权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介绍,“二选一”涉及三个法条,一是《电子商务法》22条,二是《电子商务法》35条,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2条。

《电子商务法》22条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吕来明指出,主要核心规定的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问题。吕来明认为,商家在入驻平台之后,平台经营者提出“你必须接受”,这可能涉及到不公平条款;如若不讲任何条件,平台经营方就对平台内经营者产品下架,这还涉及到强制性的问题。

电商平台有没有权利做出“二选一”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专家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消费者不能限定选择权,不能消费歧视。

邱宝昌指出,《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不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做大做强,通过竞争,遵守法律法规没有问题,但是一旦规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考虑到市场的竞争的秩序问题。也就是说,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不能随便对外规定“二选一”。

协同共治需要政企共同努力

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认为,电商“二选一”已经成了阻碍经济发展“双循环”的绊脚石。首先是平台商家和消费者深受其害,增加了消费成本、影响购物体验。

二是对于发起“二选一”的平台,短期利益可能增加了,但长此以往,只能让自己的发展之路越走越窄。

三是电商“二选一”的顽疾将可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形成垄断的手段,打击了“新电商”“新模式”“新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电商行业的创新发展。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职能部门、执法机关应该行动起来,推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电子商务协同共治的发展格局。只有如此,才能依法遏制电商平台和其他经济领域的“二选一”行为,加快形成统一的消费市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建议,社会共治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更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全面认识,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电子商务里面要理顺创新和合规的关系。创新的本质是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或者是去垄断某种资源。只有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把蛋糕做大,才是真正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