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9月11日电 (蔡敏婕 胡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和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1.3亿元人民币;李永强在卫洁垃圾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开始,李永强担任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

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2016年3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1万立方米,质量为24.78万吨。

李永强于2017年10月修建两个垃圾渗滤液收集池,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按规定委托外运及处置垃圾渗滤液。2019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整治工作小组,对上述场地进行恢复和复绿工程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亿元。另外,为确定本次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共支出监测、鉴定等费用。

法院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卫洁垃圾厂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及筛下物,虽然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事发后采取一定的治理措施,但生态环境在近10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综上,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