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8月25日讯(记者朱国旺 郭文培) 8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重复收费,德州市人民医院被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州市人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零三条规定,决定对德州市人民医院做出如下处罚:其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其二,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1126812.8元,并处罚款678610元,共计罚没1805422.8元。

企查查显示,德州市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急救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三级综合医院。今年5月26日,该医院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被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同时,因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一次性使用输注泵,该医院于2016年5月25日被罚款。此外,因购进并使用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金属骨针,2015年7月16日,该医院被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警告、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21日,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德州市人民医院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为8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