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辰/文

财经网产经讯 4月9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恒顺商场有限公司都已于4月7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均为160万元。

而江苏恒顺集团现为恒顺醋业(600305.SH)控股股东,持有后者44.63%股份。镇江恒顺商场有限公司也已于去年9月被恒顺醋业收购,成为上市主体恒顺醋业全资子公司。

同时,财经网产经由天眼查查询发现,去年9月20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曾作出一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裁定书中宣布,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蓝和泰印务有限公司、蔡亭照、傅木霞、镇江恒顺商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遂终结本院(2018)苏1111民初2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的执行。

但润州区法院也提到,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而在今日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中,财经网产经注意到该案号为(2020)苏1111执恢87号。

财经网产经就此询问恒顺集团方面,该被执行人信息是否是为上述与江苏银行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后续。若确为该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为何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又未履行,未来将采取何种措施解决上述纠纷,消除不利影响。但截至发稿,并未获得回复。

事实上,恒顺集团与江苏银行镇江分行在资金方面的往来颇多。本月7日,恒顺醋业发布公告,宣布江苏恒顺集团拟质押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4.2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1%,而质权人恰为江苏银行镇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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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恒顺醋业公告截图

此外,公告还表示,恒顺集团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67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19.1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55%。未来一年内到期(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52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4.8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64%,对应融资余额2.5亿元。恒顺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及投资收益等。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此次纠纷中的镇江恒顺商场,虽已从恒顺集团子公司转变为恒顺醋业子公司,但因这起并购,恒顺醋业曾被上交所质疑是否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

2019年9月,恒顺醋业宣布拟耗资4424.49万元并购控股股东恒顺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镇江恒顺商场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但上交所随后下发问询函,指出恒顺醋业2019年半年报时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1.36亿元,同比下降34.4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17亿元,同比下降32.29%。在此背景下,要求公司结合现有资金状况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说明该交易对现金流的影响。

而恒顺醋业在随后的回复中透露,现公司每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达0.2亿元左右。且回复时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中短期理财产品金额达4.6亿元,交易对公司现金流不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