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向本报记者反映,位于惠民县辛店镇一处生物发电厂投产多年,长期露天堆积着大量的柴草、秸秆以及燃烧后的废渣,没有覆盖遮挡。只要一起风就会形成扬尘,导致附近劳作村民满身灰土。

晨报记者接到群众情况反映后驱车来到现场,群众投诉问题的单位是:“国能惠民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233国道惠民县辛店镇五支刘村附近,距惠民城区不到十公里的路程,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以农林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的生物发电企业。

7月22日,记者在该企业附近看到,企业北门的道路坑洼不平,路面满是灰土,东侧的路面被一层黑灰渣覆盖, 有风或车辆经过就会形成大范围扬尘。

原料、固废堆放无苫盖,路面满是积尘。

通过航拍可以看出,企业厂区内大量原料露天堆放,机械作业扬尘严重

“靠近公路的原料有一点苫盖,盖起来的只是做做样子应付上边检查,而厂区内大部分原料都是露天堆积,只要有机械车辆进行作业就会产生大量扬尘。”根据群众信息反映,国能惠民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过后的固废灰渣被拉到辛店镇开发区一处企业生产环保砖,而更多的废渣被运到距离该电厂不足一公里处一处废弃厂区堆置。

7月27日,记者按照群众提供时间在该公司北门处进行等待,不多时一辆货车满载电厂燃烧后的废渣驶出,记者驱车跟随不到五分钟,进入一处废弃厂区,厂区内大量堆积的电厂废渣露天堆置,现场无任何苫盖措施以及扬尘防护设备;该车辆卸完废渣后再次返回在北门登记后进入电厂。

记者7月27日拍摄,车辆运输也无苫盖

记者7月27日拍摄跟随车辆

记者7月27日拍摄跟随车辆进入废弃厂区

记者7月27日拍摄跟随车辆进入废弃厂区

7月27日,记者再次进入废弃厂区时发现废渣比22日拍摄时多出一倍不止,而该厂区内正有一辆铲车正在进行作业。

航拍图片为记者7月22日拍摄废弃厂区

针对于惠民县群众反映“国能惠民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大量原料及废渣露天堆放不苫盖致使区域积尘扬尘严重以及生产废渣乱堆置问题;晨报记者首先致电惠民县辛店镇李姓负责人,在记者表明身份后,该负责人称打错电话随即挂断。

7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辛店镇人民政府,见到宣传科郑主任及一位刘姓负责人,刘姓负责人向记者询问相关反映问题,称对群众和记者反映问题会“认真对待,积极整改”。

当记者表示采访相关分管领导时,该负责人称领导都不在镇上,记者询问何时能够有一个整改意见时;刘姓负责人表示自己刚分管负责宣传工作,不太了解具体情况,并表示已经做了登记会向领导汇报的,记者随即离开。

7月30日下午,一位自称国能惠民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分管环保的任姓负责人联系到记者解释说,辛店镇政府在27日下午通知企业了,对于厂区内的燃料原料苫盖问题有一个说法是,原料低于25%水分的进行苫盖,不低于25%的没法苫盖,称会形成内燃造成隐患,也称兄弟企业有过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在扬尘污染和消防安全之间选择了消防安全,环保检查单位视察时也沟通过相关问题,但是截止目前没有相关应对的办法。

并在7月31日,给记者发来一份国能惠民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整改报告:

全文:

国能惠民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有关问题整改报告

近期针对记者反映的问题,县、镇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来我公司进行督导,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现将提出的问题整改如下:

1、企业北门道路坑洼不平有扬尘问题,北门道路已用钢渣垫补压平并加大道路洒水次数,保持道路湿润。

2、厂区燃料苫盖问题,我公司收购的燃料主要是农林废弃物、农作物秸杆,燃料水分高低不等,本单位属于重点防火单位,因生物质燃料独有的特性,挥发份高,着火点低,燃料堆积后由于水分偏大(树皮、枝丫材等),容易导致内部热量聚集,造成碳化而发生火灾。在保证燃料消防安全的情况下(燃料水分降至25%),厂内燃料加强苫盖,同时加大厂区道路洒水次数。

3、运输车辆未苫盖防尘网问题,燃料市场人员已告知送料人员,燃料运输中必须苫盖防尘网,未苫盖防尘网的车辆拒绝进厂。感谢对我公司提出的宝贵意见,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国能惠民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1日

以国能惠民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说法,扬尘污染和消防安全之间,消防安全更为重要,看来扬尘污染问题被该公司生产方式所限制,无法以苫盖来抑制扬尘。

今天,记者发稿前,惠民辛店镇一工作人员给记者又发来了一份废厂区的租赁协议和一份建材公司的整改报告。

相关条例: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1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实施。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企业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负责监测扬尘污染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或者接到举报不按照规定查处的;(二)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三)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巡查制度进行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的;(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和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应当落实下列防尘要求:(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二)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施工或者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三)出入口、施工道路、加工区及设备堆放场地等采取硬化处理。(四)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场所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五)建筑垃圾和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洒抛掷,分类收集后采取密闭运输;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