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就近期有关养老金的缴费、待遇领取等问题做出回应。其中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社部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现实中有一些企业以协商等多种方式,逃避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比如,以少量提高工资为由,让职工主动放弃参加养老保险。因为劳动者相对于企业来说处于弱势地位,集体行动和维权能力也比较弱,而企业牢牢掌握着用工关系的主动权,所以这种所谓的协商在现实中往往是变相的胁迫,也有可能是招聘过程中的霸王条款,很多员工或者不明就里地草率签约,或者对此只能被动接受。

双方力量强弱的对比决定了,与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做法相比,这种安排最终不可能带来对劳动者更有利的结果。按我国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必须累计至少缴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所以这种所谓的协商很可能严重损害劳动者老年时的权益,给未来的国民养老留下巨大隐患。

从企业的方面看,有的企业是为了控制支出和降低成本,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下行压力之下,这种动机可以理解。想方设法通过减税降负等方式给企业减轻负担也确是当务之急。但所有这些考虑都不能以妨碍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法依规运行为代价,否则将意味着长期的损害。

根据当前政策,社保的征缴负责部门已经由人社部变成税务机关,以确保个税申报的工资能用于申报社保参保基数。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缴确实有利于提高缴费的遵从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改革还没有完全落实到具体执行层面。也有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并未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申报。税务部门应当加大对这种情况的管理力度,对于工资申报数字偏差较大的部门应加强审查。同时,在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方面,目前仍有一些梗阻需要打破,以实现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税务部门征管的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的征收权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划分,也需进一步明确。

依法依规缴纳社保需要员工和企业转变意识。应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对国家社保政策的了解,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从而缩小劳动者的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之间的差距。企业应当从长期利益的角度看待缴纳养老保险费,认识到采用短期投机的方式,不利于企业建立公信力和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并不只是一种利益交换的契约,并不是双方处在对立地位,处于零和博弈之中,相反,企业与员工有着巨大的共同利益,确保员工权益的实现,能够鼓励员工对企业的积极投入,增强企业凝聚力,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助于在劳动力市场上树立企业的诚信形象和声誉,从而带来长期的竞争优势。

虽然养老保险费率值得讨论,但当前,也要防止企业以指责“高费率”为由,推卸其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律责任。《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2019年5月开始实施,意味着已经采取了对企业的降费减负改革,有利于企业克服短期内的经济困难。但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幅度是有限的,该费率应长期保持在合理水平上,以实现制度稳定性,所以不能让企业对这一预期产生依赖心理。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全国统筹,扩大筹资渠道,提高筹资效率,才是改革主要的发力方向,这样才能释放制度红利。而要实现这些目标,把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