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讯 1月16日下午,古越龙山发布公告,公布了浙商证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古越龙山的财务顾问,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

其在核查意见中承认,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虽已就其通过黄酒集团间接控制古越龙山41.39%股份的事项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但时间上存在滞后性,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同时,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存在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申请豁免要约义务的情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提交时间不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而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已于2020 年1 月10 日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对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 号)。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实施了整改措施,并出具了整改报告。绍兴市国资委对此事项出具了整改意见,表示已对事件经过进行了充分了解,对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认为各项措施整改到位。

本次公告还补充披露了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与古越龙山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依据,以及在除绍兴女儿红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外,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披露,上市公司发起人及控股股东黄酒集团在古越龙山募集设立时,已将主要黄酒经营性资产注入,并承诺其自身及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再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业务。而根据重组方案,绍兴市国资委目前及后续拟划转至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控制的标的企业均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相类似的业务。

同时,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截至此次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对于关联交易质疑,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后,除黄酒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古越龙山之间的关联交易外,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收购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因收购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古越龙山造成损失,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